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,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,有效减轻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1〕14号)和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豫政办发〔2022〕15号)精神,市医保局综合考虑我市职工整体待遇水平和基金支出风险等因素,起草了我市《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
现就《实施细则》公开征求意见,因郑州市医疗保障工作阶段需求,现特定公示期为7天,请于2022年4月12日17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医保局。
传 真:0371-67880306(转506室收)
电子邮箱:ybjdybzc@126.com
政府网站: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
通信地址: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院6号楼(506室)邮编450000
联 系 人:李 强 电话:0371-67880238
2022年4月2日
按照程序规定,市医保局于2022年4月2日至4月12日组织对《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。
一、公开征求意见途径
在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全文公布,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,全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可通过网站留言、电子邮件、信函邮递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。
二、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
征求意见期间,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3条。经过梳理,意见主要包括建议将中医门诊部、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。
三、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
未采纳意见。
经与意见提出单位座谈并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了解,省局在制定省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时,暂未将中医门诊部、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。鉴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一项新制度,为确保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平稳运行,同时考虑到省直与郑州市职工医保政策相对统一,我们建议与省直职工医保政策保持一致,并将此与意见提出单位沟通,达成一致。